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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宣判一个11人贩毒团伙 4名主犯被判死刑
作者:周立权   发布时间:2013-10-17 08:44:5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6日公开宣判一起贩毒案件,涉案11名被告人中,4人因罪行严重被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被告人张某携带毒品从成都乘火车拟经沈阳站转至长春市。在列车上,乘警在其行李包内查获冰毒80.05克。张某被沈阳铁路局沈阳公安处乘警抓获后,因患有疾病被取保候审。

    后张某脱管,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将其列为网上逃犯通缉。张某脱逃后,在长春伙同被告人许某等人继续从事毒品犯罪,并多次赶赴四川成都购买毒品,同时购得手枪和子弹。

    2012年4月,侦查人员将张某、许某等人在长春抓获。随后,侦查人员在四川成都市武侯区将郭某某抓获,依据其供述,在成都相继抓获倪某、夏某等人。

    经审理后认定,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许某、夏某、倪某、郭某某等11人或单独、或结伙,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贩卖、运输冰毒数量巨大。

    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许某、夏某、倪某死刑;判处郭某某两名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另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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