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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哥与人争执打斗 堂弟连杀两人受极刑
发布时间:2013-10-17 08:49:53


    本网讯 (李锦华  凌伟东)  因堂哥与人争执发生打斗,堂弟闻讯前往,非但没有化解争斗,反而持柴刀连续砍杀两人,最终受极刑。2013年10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害两人的故意杀人犯邓锦辉执行死刑。

    邓锦辉,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是贵港市港南区桥圩人。2009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邓锦辉在家中听说其堂兄邓烈仁(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同村村民邓金生(化名)家门前,与村民邓喜来(化名、被害人,殁年45岁)因运输甘蔗顺序发生口角并斯打,遂携带一把柴刀与其兄邓烈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赶至事发地点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锦垌村三叉塘屯,邓喜来的哥哥邓喜万(化名、被害人,殁年55岁)欲持铁铲帮助邓喜来打邓烈仁,邓锦辉、邓烈辉即上前与邓喜万打斗。邓烈辉持竹棍击打邓某万头部与胸部,邓锦辉则持柴刀连续砍击邓某万的头、颈部,致邓喜万当场死亡。后邓锦辉见邓烈仁和邓喜来在路边的土坑中斯打,又持柴刀猛砍邓喜来头部,并不顾邓烈仁的阻拦,搬起一块水泥砖砸打已经倒地的邓喜来,致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邓锦辉、邓烈辉、邓烈仁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抓捕,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邓锦辉持茅刀砍击他人头颈等要害部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邓锦辉杀死二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邓锦辉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减轻其所犯罪行。贵港中院一审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锦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邓锦辉没有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邓锦辉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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