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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务工女孩回乡遭车祸 按北京标准判赔
发布时间:2013-10-17 15:00:17


    本网讯(鲁利)  农村人口常年在城镇务工,返乡探亲期间遭遇车祸致残,可以按照经常居住地即城镇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吗?湖南省汉寿法院近日审结的这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农村户口亦可参照城镇标准获赔。

    90后汉寿坡头女孩金金(化名)是此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2013年5月25日金金乘坐的车辆因超速驾驶而失控冲出高速公路护栏,她因此受伤且导致左耳缺失,经鉴定其伤构成八级伤残,金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三十余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达218 814元。

    金金实为农村户口,按照常理,根据2013-2014年湖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农村人口标准,其获赔的残疾赔偿金应为四万余元,但现在诉状中何以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多出十七万余元呢?原来金金自2009年11月起直至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北京市务工,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此次交通事故是金某请假回汉寿老家探亲期间发生的不幸事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以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金金的户口性质虽然为农村家庭户口,但其因本次交通受伤前已连续在北京生活、工作1年以上,可以参照北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故对原告金金主张的残疾赔偿金218 814元(36 469元/年×20年×30%)予以确认。

    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经法院的判决得到了认可,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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