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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基层法院法官的发展瓶颈问题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10-17 14:06:27
随着党的十八大召开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贯彻实施带来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不适应问题迅速凸显,适应慢、功效低、措施跟不上等系列问题直接影响了工作进展和质效的提升。如何变机遇为动力,变压力为机遇?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快厘清新形势下影响和制约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也就是说要从以前的执法观念中、固有经验模式的局限中和局部利益的羁绊中解放出来,更新观念、调整思路,在突破瓶颈制约中提新措、走新路、见新效。 基层审判人员是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法律方针政策的骨干力量,直接关系到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巩固程度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因此,发展和优化基层审判人员的配置是司法实践的一项重要工作, 保证基层审判人员质量是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法律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工作氛围的基础,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案件质量品牌建设年”活动的关键所在。但目前出现了基层审判人员发展难问题,这是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个新问题。 通过深入调查,我们发现,基层审判人员发展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方面: 首先,经济待遇差强人意留不住人。基层法院工作忙、任务重、压力大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法官的职业风险却与法官的经济保障不成正比,这使得大批法官在因工作而感到精疲力竭时总是会拿相关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相比,同是从事法律工作,他们的工作量比法官小得多,但他们的待遇却要远远超过法官。几相比较之下,对于自身经济困难的法官,迫于生活的压力,不得不辞去法官职业,转而从事律师职业或其他职业,且流失的人员中多数为审判执行部门的优秀法官,业务部门的骨干力量。 其次,政治待遇前途渺茫留不住人。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在政治待遇的解决与落实方面,与政府部门相比,可以说是相距甚远。在这里,笔者就法院与乡镇政府进行一下比较。从解决政治待遇的年龄方面来年看,35岁以前解决副科级待遇的法官寥寥无几,而在乡镇政府则不一样,35岁以前已解决正科级的人员大量存在。另外,在法官退休以前一直都没有解决副科级待遇的法官仍然是一个普遍现象,而在乡镇政府退休以前一直都没有解决副科级待遇的人员只是一个个别现象。其次从解决政治待遇的程序方面来看,如法庭庭长要解决副科级待遇,必须要经过院党组、县政法委、县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等层层把关,而乡镇政府解决一个公务员副科级待遇则没有如此之多的关口。由于法院政治待遇解决的被动性,以及法院法官待遇低、工作压力的原因,一些“有志青年”法官及书记员在无奈中选择了跳槽,要么考调到上级机关,要么调到其他机关。再加上基层法院条件艰苦,较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任务重,工作压力大的原因,基层法院在每年进行的法检系统招录考试中,都不具有太多的吸引力,每年报考基层法院的考生都很少,且经常出现有的岗位开不了考的情况。分析原因就是基层法院条件艰苦,一些重点院校法学专业的考生不愿报考基层法院;招录条件过高,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样也是导致报考人员不多的重要原因。同时在与基层检察院同时进行招考时,报考人员总是过多的选择报考检察院,而不会选择报考基层法院。 再者,难以发展。主要是组织管理薄弱,号召力、凝聚力不强,发展基层审判人员时难以形成一致决议。造成了不少有能力、有素质的年轻基层审判人员无法体现自身价值。三是基层审判队伍的吸引力下降。基层审判人员辛辛苦苦干一年不如个别律师代理一个案件收取的代理费多,利益差距严重两极化。特别是近年来已经有不少基层年轻法官退出法院队伍转行干律师,比如北京三名优秀法官集体辞职事件,这些人价值观念多元化,他们当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把金钱放在第一位,重利益轻理想,对基层审判工作抱“无所谓”的态度。存在“法官不法官,只要能赚钱”、“案件结不结,和我没关系”、“职务升不升,实在无所谓”的错误思想。 基层审判人员发展难的问题,不外乎这几点,找到了根源,对症下药,基层审判人员发展难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首先,对个别基层审判人员认识不到位的,加强思想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学习先进典型等形式,与基层审判人员沟通思想,教育他们提高认识、改变观念,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思想顽固的进行严肃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应毫不手软地进行组织调整。 其次,克服狭隘的自身发展观念,立足服务大局提供法治保障。审判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事业实现自我发展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因此,基层审判机关必须更加牢固树立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的思想,通过全面正确地履行审判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充分展示基层审判机关的功能作用和价值。一方面要进一步探索通过履行审判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措施,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另一方面,要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办案,慎重对待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工作中尽量减少和避免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负效应。突破片面尽责履职行为,把握统筹兼顾实现全面发展。要实现基层审判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开展刑事审判工作方面,要继续提高打击犯罪、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同时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增进和谐。要严格文明执法,又要切实保障人权。同时更加注重攻坚克难,审判和厘清群众关心和关注的民生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展司法为民方面,要处理好关系,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作为改善的重点,充分发挥基层审判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屏障作用,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法律尊严。在队伍建设方面,要继续着力提高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同时鼓励干警从法律、政治和社会多个维度来思考问题、处理案件,做到亲民、爱民、护民。总之,要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业务与队伍、力度与效果、从严治院与从优待警等关系,更多地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稳健驾驭工作局面、提高质量和效果上来,确保基层审判工作沿着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方向健康发展。 再有,对基层审判人员吸引力下降、意识淡薄的地方,加强基层审判人员党组织建设,健全服务机制,不断增强基层审判人员党组织的感召力、亲和力,增强基层审判人员对党的信任感、向往感和依赖感,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主张和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精神鼓励和物质激励有机结合,加大从优待警发展力度,从经济上保障对基层审判人员的吸引力。 四是改革基层法院人事制度。加强对法院专项编制管理。当前,审判工作任务繁重与之对应的编制却相对稳定,已完全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所以应当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等进行全面分析,编制部门应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相应增加基层法院的员额编制,增加法官编制,单独增设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编制,大力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由法官助理负责诸如阅卷、提出对案件审理的初步意见、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开庭准备等辅助性和程序性工作,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完全解脱出来,将其工作限定在主持庭审、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裁判工作上,以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缓解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同时建立一套适应审判工作的人事管理制度。将目前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套用行政机关管理模式中分离出来,用一种更合理的办法来管理法官,尊重法官 ,给法官创造一种比较宽松的舆论环境,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另外,要采取多种方式建立法官人才库,使基层法院有充足的后备资源,帮助基层法院尤其经济相对落后的基层法院留住人才。打通我国四级法院的选拔渠道,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经法定程序可以到上级法院担任法官职位,为各级各类法官的成长提供平台,以激发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热情,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官断层、短缺、流失问题。 五是实行书记员向法官的有效过渡。近年来,各基层法院招录了一批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较强的聘任制书记员,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由于不能晋升法官,以致不少聘任制书记员产生了消极、倦怠的心理,工作主动性、积极性都不高。并且由于聘任制书记员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方面的不尽如意,不少基层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在通过司法考试后,辞职下海当了律师,这不能不说是法院的一大损失。建议国家修改相关规定对聘任制书记员在通过司法考试并具备法官的任职条件而能任命为法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 六是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法官素质“磨刀不误砍柴工”,加强培训和学习是提升基层法院法官综合素质最有效的途径,也是破解基层法院审判人员发展瓶颈的重要方法。近年来,由于社会矛盾的层出不穷,同时也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日新月异,各类新型案件不断涌向法院,各类疑难案件也不断增加,加之基层法院法官大多数人都没有经过法学理论的系统学习,以致在审判工作中无所适从,从而加重了法官的工作量。所以,加强法官业务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自身要形成一种注重培训的良好制度,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基层干警进行培训。推行基层法官到上级法院或发达地区法院交流学习的制度,学习先进的审判经验,提升基层法官的素质。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协调,争取上级法院支持,可以考虑在中级法院设立本地区的法官培训中心,解决基层法官外出学习培训难问题。由中级法院聘请上级法院资深法官或政法院校知名学者、教授对基层法官进行分期轮训,提升基层法官的法律理论素养和综合司法能力。 总之,基层法院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而审判法官则更是一个基层法院赖以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如何改善制约基层法院法官发展的瓶颈,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希望基于此文共同探讨解决基层法院法官发展的瓶颈问题。 (作者单位: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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