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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男童幼儿园死亡,责任该由谁担?
作者:农艺 梁秀薇 发布时间:2013-10-17 15:52:07
三岁的东东早上好好地被父母送到幼儿园,下午东东的父母突然接到幼儿园的电话告知东东昏迷被送到医院经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痛失儿子的东东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56万多元。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东东父母担责10%;幼儿园担责90%。 2012年7月19日,东东的父母邱平(化名)、肖明(化名)将东东送到李阳(化名)、刘罗明(化名)夫妇在江南区租用一私宅开办的幼儿园就读,12月25日早上,邱平、肖明将东东送到该幼儿园后,当天下午三时左右,邱平、肖明接到幼儿园李阳的电话告知东东昏迷正在医院抢救中。邱平、肖明赶到医院时,问医生小孩有没有希望,医生说“我们尽最大努力抢救”。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最后医生告知邱平、肖明东东送过来的时候已经没有呼吸了。随后邱平、肖明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下午8时,法医在医院对东东的尸体进行检验,尸体检验报告认为:“根据法医尸体表面检验所见死者右额部见一直径为3.5厘米的头皮血肿,局部头皮下瘀血,未触及明确颅骨骨折征象,鼻唇沟上端皮肤皮下出血,下唇正中部见皮下瘀血,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及调查情况无法确定其死亡原因,建议对尸体进行解剖等进一步检验。”后来,由于邱平、肖明不愿意交纳尸检费而没能进行尸体解剖,医院将东东的尸体冷冻进行保存至今。 三岁的儿子就这样没了,邱平、肖明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并将矛头直指开办幼儿园的李阳、刘罗明。邱平、肖明认为:李某、刘某应对东东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并于2013年1月将李某、刘某诉到江南区法院,要求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0719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2013年4月8日、2013年6月24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邱平、肖明提出:李阳、刘罗明开办的幼儿园没有相关的办学许可证,也未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东东出事的当天,经了解得知东东上午曾在幼儿园摔了一跤,但幼儿园未作处理,直到东东午睡后一直不醒,幼儿园才急忙将东东送医院抢救。 对于邱平、肖明的主张,李阳、刘罗明辩称,此案不是因“非法办园”致死东东的案件,此案与办园程序无关。李阳、刘罗明已事先按照程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了申办幼儿园的一切手续才试业的。在试业期间接受了地方教育局的考察和指导。邱平、肖明是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才放心将其儿子转入其所开的幼儿园的。邱平、肖明的起诉隐瞒了事实真相。邱平、肖明在填写《新生入园登记表》时,欺瞒了东东有随时发生致命危害的“颅内出血”疾病史,将其儿子冒充无病史的健康幼儿送进其开办的幼儿园,邱平、肖明对东东之死有责任。再有,医院对东东的死亡也负有责任。医院在东东入院治疗时,使用了“麻醉”药和其他西药。经过两个多小时后(当晚18时),东东才出现“心电图呈直线”即死亡;东东是在当天15时55分入院的,当时医院没有检测到东东“心电图呈直线”,才对东东进行抢救的,这是事实,因此医院称东东在入院前就死亡的不是事实。李阳、刘罗明、公安机关、医院均要求邱平、肖明对东东进行尸检,但邱平、肖明均拒绝尸检。为此,请求法院驳回邱平、肖明的起诉。 作为第三人的医院述称,医院在接受急诊,尽到了必要的抢救,这些抢救是必要的,不存在过错;入院前死亡是指心跳死亡,最终死亡是以脑死亡为原则的,对于这样的病人我们必须实施抢救,虽然抢救过来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还是要进行抢救的。医院进行的抢救及用药都是符合医疗规范的,李阳、刘罗明要求增加医院为第三人是错误的,在事故纠纷中,医院是不存在过错的。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此案中,该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入园儿童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李阳、刘罗明因疏于管理,导致邱平、肖明的儿子东东在李阳开办的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死亡,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是李阳私营的一所幼儿园,刘罗明与李阳是夫妻关系,对该幼儿园共同经营和管理,邱平、肖明起诉请求李阳、刘罗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李阳、刘罗明主张邱平、肖明作为东东的监护人,明知道东东出生后七日内患有颅内出血疾病,但未告知幼儿园,所以李阳、刘罗明对于东东的死亡没有责任。李阳、刘罗明的这一主张,应以东东的死因是否与其以前患有颅内出血疾病相关为前提条件,而死因应由专家鉴定后定论。由于东东死亡后专家尚未对其尸体解剖鉴定。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作为幼儿园负责人的李阳、刘罗明拒绝申请对尸体解剖鉴定,对东东的死因无法查清,故李阳、刘罗明关于东东的死亡与其生前曾有颅内出血有关联性的主张,李阳、刘罗明举证不能,法院不予采信。李阳、刘罗明认为因尸体冷藏过久无法鉴定,仅是其自己的个人看法,没有专家鉴定结论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李阳、刘罗明主张医院对东东治疗时使用了“麻醉”药和其他西药,医院对东东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而李阳、刘罗明所主张的是属于医疗责任关系,与此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案起诉主张处理。李阳、刘罗明以应由医院承担责任作为免责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但是,邱平、肖明作为东东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责任,在没有进一步了解该幼儿园的教育环境、条件及资质的情况下,草率将东东送进李阳私立的,没有得到有关部门准批的幼儿园学习、生活,邱平、肖明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此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邱平、肖明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则其余90%的损失由李阳、刘罗明共同赔偿。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李阳、刘罗明向邱平、肖明赔偿死亡赔偿金339372元;赔偿丧葬费15368.4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李阳、刘罗明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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