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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女子承诺以店面抵债 拒不出庭判还钱
发布时间:2013-10-18 10:55:17
本网讯(易灿)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还款期限逾期后,无论是避而不见、躲避赖账,还是拒不到法院应诉,都逃避不了法律上还钱的义务。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缺席判决被告银柳凤偿还原告黄龙敏借款本金人民币2.6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银柳凤负担。
黄龙敏是一名医师,银柳凤则在都安县城经营一家保健店,二人系多年好友。2012年11月24日,银柳凤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向黄龙敏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自限于次日中午12时前还清。出于好友情面,黄龙敏答应借钱给对方,银柳凤当即亲笔写下《借条》交给黄龙敏。然而,几天过后,黄龙敏不但未见银柳凤来还钱,却等来银柳凤想再次借钱的电话。同年11月28日,银柳凤再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黄龙敏借款人民币6000元,并信誓旦旦写下《保证书》,承诺于2012年11月29日下午3点钟前还清所欠的债务。如到时不能还清,则以其所经营的风顺保健店面抵债,任由黄龙敏拍卖、变卖。但以上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银柳凤均未能依约偿还。黄龙敏多次催偿,银柳凤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之后连电话都不接。无奈之下,黄龙敏只好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柳凤偿还人民币2.6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受理后,银柳凤未作书面答辩。开庭审理时,银柳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万元,事实清楚,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未按借款时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相应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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