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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 车主须担责
作者:简顺民 晏胜民   发布时间:2013-10-18 11:29:36


    本网讯(简顺民 晏胜民)  10月9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好意搭乘他人发生车祸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吴跃进赔偿原告邓伟德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60%即29794.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5月28日原告邓伟德免费搭乘其朋友被告吴跃进驾驶的车辆回家探亲。途中,由于吴跃进驾驶不慎导致车辆撞到路边,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药费等各项费用5768元。后经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对其受伤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该院,请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38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交通事故侵害公民身体,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在该案中,被告搭乘完全出于好意,并且未收取任何费用,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无偿服务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但是,这并不能免除车主吴跃进对搭乘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该案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实,原告的各项损失为49658元。即被告应赔偿原告29794.8(49658×6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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