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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组”频盗挖掘机配件获刑 涉案23万元
发布时间:2013-10-18 11:22:21


    本网讯(覃识渊 李贯)  在短短十日内,多台挖掘机遭拆卸,电脑板、显示器、配电器等配件不翼而飞,涉案金额高达二十三万余元,经公安机关追捕,疯狂窃贼终落法网,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10月17日,环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谢佰增、谢伯耀犯盗窃罪,分别判处九年和八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30000元。

    谢佰增与谢伯耀同是广西陆川县人,亦是同村好友。两人文化水平不高,却总不肯踏实做事,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曾多次因盗窃罪锒铛入狱,均于去年才刑满释放。出狱后,两人仍不思悔改,想方设法不劳而获,2013年3月4日至14日,两人先后流窜于广西环江县、南丹县,贵州省荔波县各乡镇田间、采石场、施工场地,白天进行踩点,夜间遂用事先准备的起子、剪刀、扳手、六角器、套筒等作案工具对挖掘机进行拆卸,盗走电脑板、显示器、配电器、GPS定位系统等配件,然后将其藏匿或直接邮寄销赃。短短十日内,作案五起,盗窃物品金额高达236455元。

    环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谢佰增、谢伯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均是主犯,但谢伯耀在共同作案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退赔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条款,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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