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春雷) 近日,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房屋租赁纠纷引发的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互相致歉,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2年4月,季连军将自己闲置的一套楼房出租给了刘丽,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租每年5000元,一次性付清,房屋使用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如需继续使用出租房屋,需在房屋到期前一个月向出租人提出。今年年初,季连军的儿子准备结婚,季连军决定将此房屋赠与儿子做婚房,于是提前告诉刘丽到期后不再出租。刘丽也表示房屋到期后立即搬走。房屋到期后,季连军去找刘丽欲收回钥匙,却发现刘丽根本没有要搬家的迹象,于是季连军催促刘丽搬家,刘丽以“还没有找到房子”为由,请求季连军让自己再多住一个星期,可一个星期过去了刘丽还是没有搬走,季连军要求刘丽立即搬走,刘丽确明确表示,找不到房子以前,不会搬走。儿子要结婚,房子需要装修,时间紧迫,与刘丽又几次交涉未果,这让季连军十分恼火,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刘丽搬出其房屋,并支付租期届满后发生的一个月的房租及承担期间发生的水、电费共计600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在了解了事情真相后,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法理、情理着手,耐心的讲解房屋租赁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分别对原、被告进行细致的劝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从和睦相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纠纷。经过法官的耐心开导,双方对立情绪慢慢化解,被告刘丽承认自己的行为延误了季连军装修房屋,影响了其子结婚,想办法早些搬走。原告季连军也承认自己只想着让被告搬走,没有考虑到原告如果有房就不用租住自己的房子了。最终原、被告双方均认识到各自行为的欠妥之处,互相致歉,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丽三天内搬出承租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600元,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在法官的耐心细致调解下,一场持续多月的租赁合同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