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永明) 学员伍晓在安福县某驾校参加驾驶员培训,在候训时,被同为学员的刘刚开车撞伤。10月16日,安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驾校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判决驾校担责八成。
伍晓与刘刚同为安福县某驾驶员培训学校学员。2013年3月24日下午3时许,刘刚在练习“侧方位停车时”将坐在花坛边上等候轮训的伍晓撞伤,伍晓所坐的花坛不是驾校指定的候训点。当时刘刚驾驶的教练车上还有其他学员,教练员不在车上。伍晓受伤后,被送往安福县中医院治疗,由于病情危重,同日转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6月21日,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伍晓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继续治疗费评定为1000元,误工损失日评定为90天。花费鉴定费1200元。经核定伍晓伍晓的损失共计23408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伍晓在驾校培训期间,被同为学员的刘刚开车撞伤,健康权受到侵害,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驾校对学员有管理和高度安全保障义务,在刘刚尚不具备独立驾驶和熟练操作机动车的情况下,教练员离车指导,导致刘刚因操作失误将伍晓撞伤,教练员对学员管理和指导不当,有重大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教练员教学是职务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害后果应由驾校承担。伍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不在驾校指定的候训区休息,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不加以避免,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结合具体案情,法院酌定伍晓自负损失20%,驾校负担伍晓损失的80%。刘刚是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学员,在学习中造成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