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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烤店老板冒取朋友卡上钱 为毁证据放火烧屋
发布时间:2013-10-18 09:53:14
本网讯(毛伟) 俗话说:知人知面不知心。谁会想到自己的朋友捡到自己的信用卡后不但不归还,为了毁灭证据,竟然还放火烧了自己的房子!2013年9月22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聪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2月15日,被告人王聪在自己开的烧烤店里捡到被害人杜丹(化名)遗忘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2月25日,被告人王聪与杜丹等人在上饶市步行街逛街时,用捡到的杜丹的银行卡到农行的ATM机上取出现金人民币16,000元,后被告人王聪趁杜丹让其保管手提包时,偷偷将银行卡放回杜丹的钱包内。 2013年3月2日,被告人王聪得知杜丹将取款详单打出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毁灭证据,当天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聪利用之前拿到的杜丹家的钥匙来到杜丹家中窜至其主卧室,从杜丹的包中盗出被自己取过钱的银行卡和取款详单,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衣柜内衣物,火势从衣柜蔓延至整个卧室,致使其房屋发生大面积火灾。火灾从3月2日20时35分持续到21时30分左右才被完全扑灭。经鉴定,本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3,352元。2013年3月7日,被告人王聪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聪退缴赃款人民币16,000元,并与被害人对放火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聪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放火罪。被告人王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退缴了信用卡诈骗所得赃款,并积极与被害人对放火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王聪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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