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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执行法院不能孤军奋战
作者:余辉华 章黎选   发布时间:2013-10-18 14:54:23


    “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之一,而规避执行又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所以要解决“执行难”的难题首先要对症下药,解决规避执行的问题。造成规避执行最主要的原因:一是中国目前社会信用和惩戒机制的不健全,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二是部分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流动打工,没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和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存在着能拖则拖的“老赖”心理,从而造成规避执行的行为。

    规避执行的主要特点是“以合法形式为外衣”,移花接木,弄虚作假。例如,或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借贷法律关系,使法院判决其有权主张债权,参与财产分配;或玩“人间蒸发”,千呼万唤难觅踪影;或直接转移、隐匿财产,造成资产状况不明的假象;或恶意处分名下财产,使得追加执行困难重重;或搞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玩“金蝉脱壳”,悬空债务,等等。花样繁多的规避行为使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裁决文书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挑战。

    近年来,“老赖”规避执行现象日益猖獗,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手段也是不断花样翻新、日趋隐蔽,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规避执行的主要特点是“以合法形式为外衣”,移花接木,弄虚作假。例如,或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借贷法律关系,使法院判决其有权主张债权,参与财产分配;或玩“人间蒸发”,千呼万唤难觅踪影;或直接转移、隐匿财产,造成资产状况不明的假象;或恶意处分名下财产,使得追加执行困难重重;或搞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玩“金蝉脱壳”,悬空债务,等等。花样繁多的规避行为使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裁决文书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为有效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不良现象,下发了《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启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探索实现“查”和“控”结合,实现“查控一体化”,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有必要即直接控制财产,避免被执行人利用“查”、“控”中的时间差转移财产。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民事执行中适用拒执罪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规避执行或将受刑事制裁。该司法解释将根据规避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所应适用的不同制裁手段,情节轻微的,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移送侦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加大对规避执行司法制裁力度的同时,更要加强对规避执行的社会治理。笔者认为,规避执行不是一个孤立的司法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遏制规避执行不良现象,不能让法院一家孤军奋战,而要动员全社会。首先,法院和公安、银行、工商、税务、证券、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尤其是工商、税务、银行、证券、房管、公安等负责身份信息、财产登记的职能部门,要从维护司法权威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法院的查询、调查和执行工作,积极举报有关规避执行的线索。法院只有和公安、银行、税务、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实现联动,才能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快速、直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才能更准确地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

    其次,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和提供线索,形成打击规避执行的合力。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像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一样,建立规避执行线索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和奖励公众积极举报“老赖”的财产线索和藏身线索等。实践证明,只有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形成遏制规避执行的合力,法院的执行工作才能拥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赢得广泛的社会支持。

    与此同时,还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方法,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一言以蔽之,反规避执行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而是需要动员全社会,不要让法院一家孤军奋战,全社会都有责任参与和支持反规避执行行动。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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