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新杰 王孟星) 因顾客在经营的宾馆内洗浴摔倒撞破洗浴间的玻璃门而受伤,宾馆被判决赔偿顾客损失,为挽回损失宾馆起诉玻璃门厂家却因为证据不足被判驳回,近日湖南省武陵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
原告宾馆诉称:王林(化名)等入住该宾馆531号房间,王林在531号房间洗浴的过程中摔倒撞破了洗浴间的玻璃,破损的玻璃致王林受伤。事后,经法院调解原告宾馆赔偿王某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85元。宾馆531号房间的淋浴房的玻璃是在被告李森川(化名)处购买,由新湘达公司生产。原告认为,王林的伤残是淋浴房玻璃划伤所致。这一产品质量瑕疵导致造成王林的损失。因此,原告的损失理应由本案被告来承担。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52227元;2、被告李森川退还原告淋浴房货款共计11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的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 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原告主张531号房间的玻璃淋浴房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龙港宾馆531号房间的玻璃淋浴房是否存在缺陷。对此,原告龙港宾馆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产品存在缺陷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