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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注射后病人死亡 医院举证不能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3-10-18 15:24:56
本网讯(肖伦春 张奕军) 患者因腹痛等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静脉注射后患者突感不适,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家属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医院因举证不能而负全责。日前,广西平南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判决被告平南县思旺镇中心卫生院赔偿152530.86元给原告陈林等人。 2012年2月20日,原告的亲属郭培让因反复上腹痛、便秘、腹泻交替出现3个月到被告平南县思旺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郭培让患慢性浅表性胃窦炎、慢性结肠炎。郭培让入院后,医院予抗炎、制酸、护胃等对症支持治疗。同年2月22日早上9时50分,郭培让在静脉滴注氨苄西林钠注射剂(约70ml)时突然出现胸闷、呼吸困难、明显心悸、烦躁不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1点30分死亡。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对郭培让死亡当日滴注的药品进行封存。被告医院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15日用了批号为F1110201、D1111108共2个批次的氨苄西林钠。 2012年2月24日,原、被告双方约定,冰冻尸体7天以便协商解决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则解剖尸体;冰冻尸体7天的费用及尸检等费用由医院负担;医院垫支15000元给原告。 2012年2月29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郭培让尸体进行解剖并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2年3月15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郭培让的死亡原因是药物氨苄西林钠导致过敏性死亡。被告支付鉴定费9000元。 2012年5月18日,平南县思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原、被告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内容为:双方对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原告陈林2012年5月21日前将郭培让尸体火化,医院支付5000元给原告陈林作为死者火化费,医院负责结算冰冻尸体等费用。2012年5月18日医院支付5000元给原告陈林。2012年5月23日,医院支付9890元郭培让尸体火化综合费。 2012年12月7日,法院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2]法鉴字第839号鉴定意见:1、在排除郭培让的过敏反应是由于药物更换批次所导致的情况下,平南县思旺镇中心卫生院对郭培让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与郭培让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在确定郭培让的过敏反应是由于药物更换批次所导致的情况下,平南县思旺镇中心卫生院对郭培让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导致郭培让死亡的直接原因,建议参与度为100%。被告支付鉴定费4483元。 法院认为,关于造成郭培让死亡是由于其本身体质原因造成还是由于被告医疗过错造成问题。由于郭培让已经死亡火化,其死亡的原因与其体质是否有关已无法查清。根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5月23日出具[2012]法鉴字第839号鉴定意见,被告在治疗郭培让过程中所使用的氨苄西林钠是否更换批次可以确定被告是还存在过错。由于治疗郭培让过程中所使用的氨苄西林钠是否更换、何时更换的决定权在于被告,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只有被告举证证实在治疗郭培让过程中所使用的氨苄西林钠不可能更换批次的前提下,才能证实被告的医疗行为与郭培让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本案被告提供的被告单位内部药房到药库领取药品的出库单显示,被告医院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15日用了批号为F1110201、D1111108共2个批次的氨苄西林钠,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在治疗郭培让过程中医院药房仅有其中一个批次的氨苄西林钠。因此,由于被告举证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于被告不能举证证实在治疗郭培让过程中所使用的氨苄西林钠不可能更换批次,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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