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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打工遭遇车祸 属童工误工费不支持
作者:王帅 发布时间:2013-10-21 09:02:27
本网讯(王帅) 下班回家,遭遇车祸,提出索赔。其中一项为误工费,保险公司为此提出异议。10月18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建军各项损失共计5621.88元。 2013年02月27日,侯庆文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荣乌高速公路天津方向878公里+960米时,与在右侧行车道停车的轿车发生碰撞,之后又与半挂货车刮擦,发生造成乘车人赵建军等不同程度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蓉城大队事故认定,侯庆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侯庆文驾驶普通客车载原告赵建军等人,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的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行驶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其他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赵建军等人受伤这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原告误工费,原告请求6400元(院内:10天×160元、院外:30天×160元)。经审查,原告赵建军生于1998年12月1日,至发生交通事故时为15岁。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及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中显示原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年仅13岁,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劳动合同明确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劳动合同,故并不能以此合同计算其误工损失,同时至本次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尚未年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其尚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存在误工情况,原告请求院外误工30天,亦于法无据;综上,对原告请求的误工费,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赵建军的合理损失共计为5621.88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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