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帅) 在课间活动中,一学生被另一学生砸伤。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不料,双方家长因为协商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发生互殴,再次产生赔偿事宜。10月18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杨善军、杨廷蓝赔偿原告杨婷丽各项损失共计4328.99元。
杨婷丽之子与杨廷蓝系同班同学,2011年3月11日,两人在上体育课前练习投掷铅球,杨廷蓝被杨婷丽之子投掷的铅球误伤前额部。2012年1月27日早晨,原告杨婷丽到被告杨善军家,谈论被告杨廷蓝受伤事宜,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原告杨婷丽受伤。2012年2月1日,南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法医评定原告杨婷丽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杨婷丽与被告杨善军、杨廷蓝因故发生纠纷,在纠纷中原告受伤这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虽然被告杨善军、杨廷蓝否认将原告杨婷丽打伤,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该辩解意见,根据南乐县公安局梁村乡派出所调查笔录及被告杨善军庭审陈述可以确定,被告杨善军、杨廷蓝与原告杨婷丽、裴翠可发生争执,被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杨婷丽受伤并非被告行为所致,就应当对原告杨婷丽承担侵权责任,则对原告请求被告杨善军、杨廷蓝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因本案系原告到被告家发生争执,原告对本次纠纷的产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杨婷丽自身承担责任以30%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