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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盗窃电动车骑行时被车主认出判刑
作者:邢东伟 王禄文   发布时间:2013-10-21 09:30:11


    海口市一男子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车后,并花钱买赃物为独自所有,骑行时被车主认出报警。今天记者获悉,法院以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查,2013年4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阿五”窜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白沙门上村112号院子内,由王某某抬车尾、阿武抬车头的方式,二人将被害人桂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白色雅马哈牌摩托车抬出院外的偏僻处,“阿五”将该摩托车的前轮碟刹锁砸坏后盗走。

    而后,“阿五”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转卖给“阿侬”,王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5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向“阿侬”借用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车骑至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傍海小区门口附近踩点作案时,被害人桂某认出该摩托车就是自己被盗的摩托车,随即报警后配合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520元。

    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该院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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