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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司机冒充国税局正式工信用卡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1 09:35:07
本网讯(黄聪 苏娟) 本为国税局临时工的司机,为骗取更高透支额度的信用卡,利用职务之便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还款期限到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却更换手机号码躲避还款。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崇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黄崇光被靖安县国税局聘为司机。2012年11月,被告人黄崇光在靖安县国税局出具了一张其为靖安县国税局正式员工,年工资收入叁万元的虚假证明,然后用此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82680005749218的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被告人黄崇光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用该卡取现或消费,共透支本金9700元。被告人黄崇光透支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未果。2012年7月,被告人黄崇光更换手机号码,致使银行工作人员无法与被告人黄崇光取得联系。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崇光的父亲代其归还3000元。直至案发,被告人黄崇光拖欠本金6700元,利息1191.91元。 2011年10月4日,被告人黄崇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22350006400434的信用卡。2011年12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黄崇光用该卡共透支本金9900元,用于购买金项链。案发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黄崇光拒不归还。案发时,被告人黄崇光共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本金9900元,利息6718.79元。 综上,被告人黄崇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透支67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透支9900元。共计16600元。 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黄崇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本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崇光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在银行骗领信用卡,恶意透支共计16600元,数额较大,在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下仍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崇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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