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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 辩称自己不知情
发布时间:2013-10-21 10:42:30


    本网讯 (毛伟)  开车撞到人之后不对伤员进行救治,而是逃离现场,事后又辩称自己完全不知情。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交通肇事最判处被告人李大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3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大明驾驶一辆中型厢式货车,由铅山县湖坊镇往河口方向行驶,当车辆途经湖坊镇西山村上坡转弯路段时,因占用左边车道行驶,遇到受害人鲍晓(化名)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为避让鲍晓,被告人紧急制动并向右猛打方向,其车尾部先与公路左侧的树木碰撞之后,车厢左侧又与鲍晓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大明未能下车查看及时抢救伤员,而是驾驶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导致鲍晓严重受伤。经鉴定,鲍晓为重伤甲级。经铅山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李大明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大明对被害人鲍晓的损害进行了部分赔偿。

    庭审中被告人李大明辩称其没有听见碰撞声,不知道车辆撞到了人,故不存在交通事故逃逸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大明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致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辩解未能听见车辆撞击声响等辩护意见,有悖常理,与事实不符。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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