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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吸毒起歪念 男子盗窃销赃再行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0-21 11:11:56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广西浦北县白石水镇镇的男青年梁君多因无钱吸毒而两次窜到他人的工厂进行盗窃,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梁君多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

    被告人梁君多系浦北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9日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梁君多因没钱购买毒品吸食,就独自一人窜到浦北县白水镇双龙村委附近周正雄的泡沫厂进行盗窃,盗得角铁两块,卖给双龙村委隔壁的一间废旧店得款35元。约一个小时后,被告人再次进入该厂,盗取该厂制冷机上的铜管、膨胀阀、油分器出到厂外时被梁君召发现,被告人梁君多即放弃赃物逃跑了,梁君召将被盗物品拿回厂里。该厂制冷机上的铜管、膨胀阀、油分器被盗后,致使制冷机无法使用。经物价部门估价,被盗的制冷机部件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12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君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21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君多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君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君多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君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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