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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结伙盗窃财物潜逃外地被判六个月罚二千
发布时间:2013-10-21 13:46:28


    本网讯(黄睿)  凌云县男子罗福伙同他人入室盗窃后潜逃至广东躲避,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最终被广东省东莞市谢岗公安分局抓获。10月17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罗福与韦志双(已判刑)驾乘摩托车在凌云县城伺机作案。4时许,发现本县泗城镇前进社区纳新小区10号的李政平家大门未关,便由罗福在楼下望风,韦志双则上楼将二楼客厅的一台32寸TCL牌液晶电视机盗走。后二人将电视机以400元的低价卖给劳甫生(已判刑),所获赃款两人各分得200元。经凌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TCL牌32寸液晶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92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电视机归还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罗福于2009年11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谢岗公安分局抓获,同日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同月9日由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20元,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被告人罗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福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物品已归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福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罗福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凌云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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