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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标准
作者:韦剑    发布时间:2013-10-21 10:01:47


    在每个案件中,均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利益群体。如何在保证保护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又要考虑其他个体甚至其背后的群体利益,需要法官在个体案件自由合理行使裁量权。笔者认为,至少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因:

    首先要考虑裁量权的合法性。充分考虑对原告合法利益的保护是否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定相冲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这是办案的最基本的要求。从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的角度分析,只有稳固三段论的大前提,即保证裁判依据的合法性,才能保证裁判结果正确。

    其次要考虑裁量权行使的社会效果。裁判除了合法,还要能够实现社会正义;不但是符合了过去到目前一般人的思想观念、道德伦理观念,同时能够展望将来,即必需考虑裁量权行使的社会效果,这样的裁判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裁量权行使的社会效果关注的是提升法的适用对社会发展起到良性循环的促进作用,法对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维持与升华。最基本要求的是维护及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不至于造成社会发展的障碍。更高层次要求是人民群众均能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积极地参与到社会建设,共同创建和谐家园、传承社会大众的朴素社会正义观念、善良风俗、社会的基本道德,引导群众积极向善。

    例如,在侵权案件中,首先,在保护人的生命权的同时,通过责任的分担,鼓励善良风俗、惩恶扬善行为,而不能让裁判使人民对善良风俗持敬畏之心。但同时,要对扬善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行善要善而为之。其次,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原有生活秩序的法益。不同的生活地域,生活场景、圈子有不同的秩序原貌,城市时常高于乡村,在判决实例中,应当区别对待,不能让人民群众增加过多生活成本。在正常秩序原貌中生活的人,都有对侵权行为发生的预见性,按照正常的生活秩序标准判断行为人的过错并进而作出裁判,利于原有社会秩序的维护。但同时社会是发展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有相当的前瞻性,通过侵权责任的分担,适当提高个体在保障秩序的责任标准,以促进社会更加稳定、和谐发展,这于公于私,均是利民行为。

    (作者单位: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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