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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在执法中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为违法
作者:杨焕   发布时间:2013-10-21 09:17:20


    本网讯  【案情】

    2012年9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新野县商务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到原告陈某经营的肉品经营点检查时,要求原告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原告均没有提供。被告的执法人员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亮证告知原告,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将原告经营的猪肉约90公斤搬到执法车上。为此,原告不服,阻拦扣押,双方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原告晕倒,其家人拨打120救护车,将原告拉到新野县中医院诊治,经门诊治疗三天,共花医疗费1383.10元。2012年9月10日新野县中医院给原告出具了诊断证明书,诊断为:1、过度损气综合症。2、高血压2级,极高危,建议住院治疗。因被告执法受阻造成群众围观、起哄,后经有关部门到场协调,原告的家人于当日中午12时左右将扣押在现场执法车上的猪肉搬回,被告的执法人员及车辆撤回。为此,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扣押原告销售肉品行为违法,赔偿原告肉品变质损失2500元、医疗费1383.10元及停业损失等费用计7000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行政机关因为在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扣押行为而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行政纠纷。

    一、该执法行为超越职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生猪屠宰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屠宰厂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行为。《条例》第24、25、26、27、28、30条对生猪屠宰场所的违法情形及处罚措施进行了列举,上述条款的规定,均表明,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管理范围界定在对生猪屠宰场所的行为规范上。生猪屠宰活动有关场所应指合法场所和提供非法屠宰场地私自屠宰工具设备、生猪及产品的场所,而非公开销售经营的流通场所。处罚相对人应是生猪屠宰场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或私屠乱宰人员。本案中,被告以接到群众举报为由,到原告的销售摊点检查,在没有发现屠宰场所及设备、设施、生猪及产品等涉嫌私屠乱宰等违法证据情况下,仅以销售者无检验合格两证为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原告的肉品,于法无据。《生猪屠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对于象本案原告一类销售环节的生猪产品的执法部门是工商、卫生、质检,而非商务主管部门,因此被告对原告销售点的执法检查行政扣押行为超越了其执法领域,属超越职权,其行为违法。

    二、该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扣押其生猪肉品3个多小时,造成肉品腐败变质,但未提供相应的鉴定意见,物品亦未保存,仅凭照片上显示内容,无时间反映,不足以说明照片上的变质肉品与被告曾扣押肉品原属同一物,且原告始终未能提供有效的肉品来源证件,故对其肉品及其他损失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新野县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是过度损气综合症和高血压2级。因被告在执法中,超越职权,过错在先,引起原告阻拦、冲突和争吵,造成了原告的血压增高,故其执法行为与原告的医疗费用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383.10元,应予支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本案中,商务局在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扣押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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