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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恐别人对己不利"先下手"砸伤老妪陷囹圄
作者:冯艳   发布时间:2013-10-21 15:35:32


    本网讯(冯艳)  一名青年男子本来是服侍生病住院的母亲,却因为心胸狭窄看不惯别人的言行,“幻想”着别人会加害自己。于是,为了让自己免受伤害就对一名年迈的病人“先下手为强”。如此的荒唐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还终将受到严惩。日前,广西浦北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小山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2年12月28日20时许,陈小山陪同其母亲在浦北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同病房的还有年近八旬赵老太和其儿子黄某。次日19时30分许,赵老太与黄某在病房外的走廊椅子处聊天,陈小山对他们的谈话内容很反感,就走到阳台处边抽烟边吃苹果。之后黄某进入病房内的卫生间。过了一会儿,当黄某走出来经过陈小山身边的时候,陈小山感觉黄某用一种很凶的眼神看着自己,恍惚之间觉得有人在其后面抓住其衣服推了一下。陈小山害怕赵老太母子对自己不利,就冲出病房门口抓起一张四方板凳,朝坐在病房门口走廊椅子处的赵老太头部猛砸,造成赵老太头部、双手等处受伤。当晚骨科、神经外科医生对赵老太进行会诊,并对伤口进行清创缝合手术。三天后赵老太转入骨科治疗。第四天赵老太因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等情况,转入ICU进行抢救,于当日凌晨1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赵老太符合心脑系统严重疾病合并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死亡。

    在庭审时,陈小山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小山砸了两下赵老太的头部,造成了赵老太轻伤的结果,如果作为健康人,轻伤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因此,陈小山的行为对赵老太死亡有一定的作用,但与陈小山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对陈小山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小山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小山持“其它凶器”(木凳)伤害他人、犯罪对象是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应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从鉴定结论来看,陈小山砸了两下赵老太的头部,造成了赵老太轻伤,因此,陈小山的行为对赵老太死亡有一定的作用,但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查,虽然赵老太的死亡有两个,即:心脑系统严重疾病合并大面积软组织挫伤,赵老太入院时被诊断为心脑系统严重疾病,但在案发前还与其儿子在走廊聊天,没有病危。正是因为陈小山持木凳殴打的行为,造成了赵老太死亡的后果。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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