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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妪遇车祸索赔偿不成 法官调解解纷争
发布时间:2013-10-21 15:48:32
本网讯(汪先进) 10月21日,武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李梅与被告周海及保险公司在法官耐心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0余元,被告周海亦同意在保险之外赔偿原告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被告周海驾驶小客车在武宁县城内将行人原告李梅撞倒,造成原告李梅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发后勘察认定,被告周海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梅不负事故责任。原告李梅受伤后在武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周海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因赔偿事宜无法与被告方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万余元。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伤情达不到九级伤残,要求重新鉴定,且原告主张需二人护理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听后极为恼怒,认为自己年事已高,受伤后直到现在处处都靠儿女护理照顾,生活大为不便,现在起诉法院要求赔偿这么一点损失,保险公司还百般刁难。 为了避免矛盾激化,法官遂耐心做保险公司的调解工作,让其考虑到原告年龄已高,现在受伤后行动不便,且患有其他疾病,请其法医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再次进行审查,再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启动重新鉴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保险公司经商议后同意调解。法官随即做原告的思想工作,让其了解到按照法律程序对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有合理异议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也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主张需二人护理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是难以支持的。现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调解,且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具有合理性,如果原告同意该调解方案可以马上得到赔偿款,原告经考虑后同意调解。 被告周海在法官耐心劝说下亦对撞伤老人家的行为表示遗憾和悔过,同意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之外自己也承担一部分赔偿费用。如此原、被告双方很轻松的签订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场矛盾纠纷的升级。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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