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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六旬教师猥亵7女童致6人患性病获刑14年
发布时间:2013-10-21 16:18:44


    本网讯(刘小伟)  2013年10月18日下午3:00,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陶表功犯猥亵儿童罪一案刑事部分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陶表功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该案经瑞昌法院立案审查后于2013年8月27日正式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陶表功在担任瑞昌市范镇上源小学二年级语文老师期间,因受到观看色情录像的影响,上课时以检查学生作业、背书为名,多次将该班级七名女学生叫至教室后排或讲台,进行猥亵,造成被害人感染疾病。2013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家属的报案后,将被告人陶表功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陶表功如实供述了其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表功利用其教师的身份,在课堂之上当众长期对七名女童实施猥亵行为,致使女童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表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该案七名被害人同时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10月10日,该院庭审中已对部分原告人提出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但由于原告人在开庭前递交了伤残评定申请,合议庭已予准许,而相关鉴定工作的进行尚需时日,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先行对刑事部分进行判决;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再行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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