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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老板为节约采石成本自制炸药被判三缓四
发布时间:2013-10-21 16:58:48


    本网讯(戴颖)  “都是因为不懂法律,以为自制炸药不犯法,我现在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了节约采石成本,被告人蒙安本非法制造炸药和购买雷管,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2013年10月18日,被靖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蒙安本在靖西县渠洋镇渠雷村经营一个砖场,需要开山炸石以采集原料。为了节约采石成本,通过非法渠道购买雷管,并利用柴油和硝酸氨等物非法制造炸药,然后将自制好的炸药和雷管等爆炸物储存于砖厂旁一个工棚内。2013年7月底,靖西县公安局民警在砖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在其工棚内查获蒙安本自制的炸药3.04千克、纸雷管46发,以及用于自制炸药的原料柴油13.25千克、硝酸氨20千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扣押的雷管为纸雷管,自制炸药为硝酸铵炸药,经爆破试验,所扣押的自制炸药具有正常爆炸性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安本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储存炸药3.04千克、纸雷管46发,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鉴于被告人蒙安本到案后坦白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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