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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卖房后不协助办理证件 全是升值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3-10-22 09:16:44


    本网讯(李亚林 李廷轩)  刘成将房屋卖掉之后却发现房屋急速升值,为了不让自己“吃亏”,以各种理由不协助买房的王凯办理过户手续。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车库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由刘成协助王凯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8年2月22日,刘成从开发商处购买了睢宁县某小区房产一处,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载明了房屋的面积、单价及总房款等,另补充协议上载明包含地上车库一间及其面积、价格。刘成付了首付款之后,余款办理了商业贷款。

    2009年8月,刘成急需一笔资金做生意,遂将房屋转手买卖。8月26日,王凯与刘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将该房屋以高于市价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王凯,银行剩余贷款由王凯偿还。协议签订后,王凯支付了购房款,刘成亦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水电开户发票等票据原件全部交予了王凯,王凯随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居住及占用房屋及车库,并将房屋贷款还清。可是此后王凯多次找到刘成协商办理房产的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刘成却一拖再拖,迟迟不予办理。经过多次协商依然无果,王凯认为刘成没有诚意便一纸诉状将刘成告上法庭,要求刘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成辩称,因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时对车库的交易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后鉴于王凯装修房子无合适的车库,遂将车库暂借王凯使用,现装修完毕,若王凯将车库交予自己,则其愿意帮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涉案房屋系刘成分期付款购得,依其与王凯协议约定,刘成卖予王凯是根据楼市行情高于其支付费用2万元的价格转让与王凯,即王凯向刘成支付了首付款及各项费用和偿还的全部银行贷款,另加房屋升值价款2万元。据此,王凯向刘成支付的价款包括车库价款在内,刘成的抗辩显然不符合常理。原告在购买房屋后,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且占用房屋、储藏室至今,按照原、被告之间的约定,被告刘成应当配合、协助原告王凯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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