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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开车边照顾瞌睡女 “奶爸”一心二用酿车祸
发布时间:2013-10-22 09:46:28


    本网讯(王莉)  一男子驾驶摩托车出行时放3岁女儿在车头乘坐。在行驶过程中,女儿打瞌睡,男子不是停好车来照顾女儿,而是一边开车一边照顾女儿,导致摩托车撞到一位步行在路边的老人。为索赔,老人把这位“奶爸”告上了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汉明赔偿原告李党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26.5元,并驳回原告李党军其它诉讼请求。

    2012年7月27日10时许,被告李汉明驾驶登记车主为刘涛的二轮摩托车,载其女儿李小欣(坐在摩托车前部)沿国道324线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1504KM+550M时,因低头看想睡觉的女儿,导致二轮摩托车驶往公路右边碰撞正在徒步行走的原告李党军,造成原告李党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李汉明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党军不负本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当天被送至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左股骨胫骨折;2、左前臂皮肤撕脱伤。原告李党军2012年8月16日出院共住院20天。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害损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7692.5元、护理费:38.35元/天/人×2×20天=15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20天=800元。以上三项合计20026.5元。

    另查明,2012年5月20日被告刘涛将二轮摩托车转让给被告李汉明,虽未过户但已交付。

    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被告李汉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低头观看其想睡觉的女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党军没有与本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和过错行为,不负本事故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法院予以采信。原告李党军主张的误工费,依法误工费的赔偿以有劳动能力为限,原告李党军已84岁高龄,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具有劳动能力,故对原告的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李党军主张的出院后的护理费,虽有医院医嘱出院后休息3个月,需陪护人员1名,但是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护理费用确已产生,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以采纳。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确认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769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1534元,合计20026.5。被告刘涛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将桂RU0408二轮摩托车转让给被告李汉明,并已交付,该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虽然没有办理转户登记,但被告刘涛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被告刘涛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原告李党军诉称被告刘涛与李汉明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与事实不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对本案原告李党军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李汉明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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