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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落入水渠溺亡 父母监管不力自担责85%
发布时间:2013-10-22 09:56:19


    本网讯(罗翠航)  四岁幼儿不慎落入水渠身亡,幼儿父母罗权、许莉将利用该水渠发电的八达电站的管理者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发电分公司诉至西林县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131696元。10月22日,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调解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由电力公司补偿幼儿父母因幼儿死亡所遭受损失的15%即20000元。

    1965年广西西林县八达电站兴建,1966年建成发电。该电站的引水渠道原设计为明渠,主要给八达电站供水发电、灌溉八洋屯农田及供八洋屯人畜饮水。而原告租住的房屋就位于该引水渠道边,从其房门至引水渠道不足50厘米。2010年6月,西林驮娘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接管该电站后即在引水渠道边多处设置安全警示牌,但未在人群密集的相关渠道段设置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2012年1月1日,西林驮娘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发电分公司。同年12月14日上午,罗燕(2008年8月21日出生)没上幼儿园,跟随其母亲许莉在家。8时许,许莉在家忙于洗衣服,没有注意看管罗燕,许莉洗完衣服后发现罗燕不见,怀疑罗燕已落入引水渠道,但未及时组织人力打捞或者报警救助,直至下午5时许才向110指挥中心报警救助,西林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警情后,立即出警赶赴事发的引水渠道打捞,于21时许在八达电站水渠进入八洋村路口涵洞处将罗燕的尸体打捞上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罗燕死亡时年仅4岁零3个月,系未成年人,原告罗权、许莉作为罗燕的监护人,对罗燕负有保护、管理、教育和监督的权利义务。原告因对罗燕疏于管理和看护,未尽监护职责导致罗燕不慎落入八达电站的引水渠道内而溺水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对罗燕因落水身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告承担80%的责任。西林驮娘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接管时,已有部分群众在引水渠道旁建房居住,从而出现行人在引水渠道旁行走和在引水渠道上通行的现象,因此该引水渠道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被告除了设置一些安全警示牌作警示标示外,没有在人群密集的相关渠道段设置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由于被告疏于管理,未尽设置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义务,对罗燕不慎落入渠道内溺水身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被告对罗燕溺水身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因罗燕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死亡赔偿金104620元、丧葬费17076元等共计126696元,其其自行承担80%即101356.80元,被告应承担20%即25339.20元。遂判决:被告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发电分公司赔偿原告罗权、许莉因罗燕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5339.20元。

    一审判决后,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发电分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官找准切入点,分析双方利弊关系,用法律对照事实和双方释明,并从保护弱者、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作电力公司的工作,终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发电分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补偿给罗权、许莉人民币20000元。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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