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曾珍) 房地地开发商因逾期将产权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构备案被买受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12315元,经主办人耐心调解,原告表示调解,并于近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
被告南丹县丹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越公司)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南丹县城关镇龙滩大道372号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限为70年,规划用途为住宅小区,被告依法办理了编号为丹房预字(2008)第01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此土地上建设商品房,取名“新兴公寓”。2008年10月22日,原告韦茂武(买受人)与被告丹越公司(出卖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新城公寓”3栋1单元401号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房屋总价款为246 313元,买受人以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付款。双方还在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需由出卖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房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买受人可以退房,出卖人则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3%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买受人不愿意退房的,出卖人则按已付房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的房款246 313元,被告于2009年10月31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被告并没有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60日内将产权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构备案,直到2011年5月,被告才将其开发建设的“新兴公寓”办证材料提交到南丹县房地产管理所,因材料不齐全,南丹县房地产管理所未予受理。2012年11月23日,原告将《关于要求立即支付违约金的通知》送达给被告,要求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原告,但被告未予答复,直到2013年1月,原告方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此,原告韦茂武向广西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丹县丹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2 315元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南丹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主办人耐心做原告工作:“你的房屋是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的,目前该房尚在还贷期间,即使如期办理得房屋产权证,你也不能拿走,可以说不存在损失,而“新兴公寓”共有200多户住户,如每户赔偿1万多元,对被告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请你们体谅本地企业创业的艰辛,考虑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被告南丹县丹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及时向原告韦茂武表达了歉意,最终原告表示谅解,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法院作出裁定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