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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帮朋友典当赃物获刑6个月再进“宫”
发布时间:2013-10-22 09:24:51
本网讯(周维) 江西省宜春万载一女子和朋友逛完街后,朋友坦言盗得一店主的包包,女子在明知是盗窃物品的情况下帮朋友典当赃物。近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以被告人黄菊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2年12月1日下午,黄菊香与“毛毛”到万载县城逛街,“毛毛”在辛某开的外贸服装店内盗得辛某的钱包,钱包内有一根黄金项链(含吊坠)、一只黄金戒指、一只带钻铂金戒指和80元左右的现金。离开服装店后,“毛毛”将此事告诉了黄菊香。第二天,黄菊香和“毛毛”一起到了宜春一典当行外,由黄菊香和“毛毛”叫来的一个男人进去把盗得的金项链(不含吊坠)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该典当行,之后二人将钱分掉,吊坠和戒指则由黄菊香保管。第二天晚上辛某找到黄菊香,在辛某的逼问下黄菊香将吊坠和两只戒指还给了辛某。经鉴定,被盗首饰价格共计人民币7513.8元,其中带钻铂金戒指因资料不全未能作价。
另查明,黄菊香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归案后,黄菊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菊香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仍然伙同他人帮助销赃,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菊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菊香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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