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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运输蛤蚧制品被判缓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3-10-22 10:48:18


    本网讯(梁铭珉)  2013年10月20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贞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4月27日,在南友高速公路扶绥服务区,扶绥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李贞乘坐的丰田RAV越野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上运有一批野生动物制品(动物药酒),该批野生动物制品为李贞所有,但其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经广西林业厅野生动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野生动植物专家组鉴定:该批制品中有18条(死体无内脏)大壁虎(蛤蚧),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该蛤蚧制品价值为8016元。该蛤蚧制品已被扶绥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另查明,2013年4月27日扶绥县森林公安局未对被告人李贞采取强制措施。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李贞自动到扶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贞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贞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为人民币8016元,未达到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贞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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