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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非法持假美元数额巨大分别获刑
作者:黄仲胜 张婷婷   发布时间:2013-10-22 10:51:24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柳友寅犯出售假币罪及被告人黄晖、柳业增犯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柳友寅犯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晖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柳业增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黄晖从外号为“大哥” (另案处理)的男子处得知一李姓男子(另案处理)需要购买假美元后,便联系被告人柳业增寻找假美元,被告人柳业增又联系上被告人柳友寅,让其找假美元。2012年8月底,被告人柳友寅在购买假美元后,被告人黄晖与李姓男子的妻子来到宾阳县昆仑关附近二级公路边,对被告人柳友寅、柳业增带来的三扎假美元进行验货。李姓男子的妻子便提出要三十五扎以上的假美元。被告人柳友寅继续购买并筹足三十五扎假美元后,买卖双方约定于2012年9月19日进行假币交易。当日,被告人黄晖带着李姓男子的妻子去到宾阳县宾州镇新城区立新大道摩托车城与被告人柳友寅进行假币交易,由被告人柳业增将假美元给李姓男子的妻子,正在交易之际,被告人柳友寅、黄晖、柳业增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依法缴获面值为100元的假美元3499张,折合为人民币2218086.0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友寅出售伪造的假币,被告人黄晖、柳业增购买伪造的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被告人柳友寅构成出售假币罪,被告人黄晖、柳业增构成购买假币罪,应受刑罚处罚。三被告人涉案金额为折合人民币2218086.08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三被告人在假币交易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被告人黄晖、柳业增购买假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晖起积极和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柳业增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三被告人认罪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王浙安提出被告人黄晖犯罪未遂,有悔罪表现的辩论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王浙安提出应以出售假币罪追究被告人黄晖刑事责任以及其是从犯的辩论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依法不予采纳。随案移送物品假美元三张、环保袋、纸盒,依法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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