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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男子不到庭应诉 照片作证女方诉离成功
发布时间:2013-10-22 14:52:58
本网讯(易灿) 因丈夫动手打人,妻子曾起诉离婚,却苦于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经法院调解和好后,丈夫依然我行我素,打骂女方,妻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梁英男与被告陆高凌离婚。
家住都安县安阳镇的梁英男与陆高凌系同镇人,两人自由恋爱后于1987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1990年6月5日生育儿子陆弟明。婚后,夫妻常为一些家庭锁事吵吵闹闹,期间,陆高凌据此动手打妻子,二人因此断断续续分居生活。2010年10月,梁英男向法院起诉请求与陆高凌离婚,但因无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经法院调解和好,梁英男自愿撤回起诉。
然而,陆高凌将自己在法庭上所作的“保证”抛之脑后,依然我行我素,对妻子不闻不问。为此,梁英男以遭遇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今年9月20日再次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其与被告陆高凌离婚。
法院开庭审理时,陆高凌未作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梁英男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了朋友使用手机拍下的五张照片,证实陆高凌在不同时间、地点多次殴打妻子的事实。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陆高凌在答辩期限内既未作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作为定案依据。原、被告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间的日常生活纠纷,以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特别是被告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的局面,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当准予。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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