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敏) 俗话说,锯篱为邻,伐树留邻。然而陈圣杰却偷偷把贼手多次反复伸向邻居,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圣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陈圣杰退出盗窃所得的现金人民币四千元,发还给失主黄博(化名)。
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圣杰从其家二楼的阳台爬到邻居黄博住宅的楼顶,然后从楼顶沿楼梯到二楼黄博的卧室,偷走黄博存放在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900元;几天后的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陈圣杰以同样的方法潜入黄博家的卧室偷走黄博的现金人民币3100元。2013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陈圣杰再次潜入黄博家中盗窃时,被黄博的妻子发现,被告人陈圣杰慌忙逃跑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圣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圣杰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圣杰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圣杰在2013年5月29日入户盗窃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圣杰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