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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进取以身试法 6未成年人多次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2 16:05:17
本网讯(黄莉莹) 一伙未成年人不思进取多次抢劫,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被告人苏宇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间,苏宇、李千、李南、黄万、游明、黄治在百色市田东县平马镇多次结伙进行抢劫,以持刀威胁、搜身等方式,抢劫凌东、李兵、黄龙等人,并刺伤了凌东的大腿。其中,苏宇参与作案8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337元;游明参与作案5起,涉案价值人民币619元;李千参与作案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873元;李南参与作案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411元;黄万参与作案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71元;黄治参与作案2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20元。所抢得赃款均已全部花光。 原判认为,被告人苏宇、李千、李南、黄万、游明、黄治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苏宇、李千、李南、黄万、游明、黄治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宇、李千、李南、黄万、游明、黄治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判决被告人苏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李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李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游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被告人黄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被告人黄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苏宇、李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的宗旨出发,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苏宇、李千、李南积极参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万、游明、黄治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原判对苏宇的量刑畸重,李千、李南、游明、黄万量刑偏重,应予纠正。故判处苏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李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李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游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黄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文中未成年人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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