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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微信女友未遂被判有期徒刑3年
发布时间:2013-10-22 16:07:37


    本网讯(赵锐 孙海峰)  2013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结交女友、意图强奸被害人的案件,被告人刘子辉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子辉,1978年12月出生于黑龙江省黑河市,没有正当职业。自今年年初,刘子辉迷恋上了微信,通过搜索“附近的人”功能结识了锦河农场女教师董某。董某,有一个念初中的儿子,丈夫在管理区上班不经常在家。刘子辉多次利用微信对董某某进行言语上的挑逗,想与董某某发生不正常的男女关系,但董某某并未回映。

    2013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子辉酒后来到黑龙江省锦河农场老2号楼敲开了被害人董某某家房门,不顾董某某反抗借着酒劲强行与董某进行搂抱、亲吻,并用力撕扯董某某的外衣。此时家里只有董某某和熟睡的儿子,董某某怕吵醒儿子没有喊叫,只是用力反抗,可刘子辉并未停止。刘子辉将董某某强行拽进前卧室,拽下董某某的睡衣将其推倒在床上,摁住董某某双手并脱下自己的衣裤,先后两次要骑在董某某身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董某某用双腿踢挡极力反抗,刘子辉未能得逞。恼羞成怒的刘子辉便用自己的手机拍摄董某某的裸体照片,想以此逼迫董某某就范。在抢手机的过程中董某某与刘子辉发生撕打,导致董某某手、胳膊、大腿多处淤血、青肿。刘子辉走后,董某某的丈夫打电话报了警,经过侦查,被告人刘子辉于2013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锦河农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子辉以暴力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子辉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子辉自愿认罪、在实施强奸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子辉上述刑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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