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美干) 广西高峰公司两名男矿工和一名女矿工与非法收矿者里应外合,将他人窃取单位的锡精矿运出地面,最终三人丢了饭碗遭公诉。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被告人陈星、黎兰军、薛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蓝天珠、林小刚等人商量出资下井至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区收购他人盗窃得的锡精矿。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蓝天珠找到邓宝壮让其帮将矿搬运出地面,蓝天珠答应给邓宝壮每公斤矿15元钱好处费。后邓宝壮找到铜坑矿职工即本案被告人陈星和姚德平,利用他们两个的关系将锡精矿从长坡竖井运出地面,邓宝壮答应每公斤矿给10元钱酬劳,陈星和姚德平要求这批矿要卖给李战。两天后,陈星以1000元作为好处费让被告人黎兰军开川路车将锡精矿运至长坡455水平破碎点,后将这批700余公斤锡精矿从长坡竖井拉运出地面。之后,邓宝壮、蓝天珠、林小刚等人将这批锡精矿卖给李战。1月28日,梁明找到陈星、姚德平,让他们帮忙从井下将蓝天珠原先收购得的锡精矿从长坡竖井偷运至地面,梁明答应每公斤矿给10元钱好处费,陈星要求将这批矿卖给李战。后由黎兰军开川路车将这批1600公斤锡精矿从井下长丰大道运至长坡455水平破碎点,黎兰军从中获得2000元好处费。之后,被告人薛杨利用卷扬机将这批矿拉出长坡竖井到地面,林小刚等人在长坡竖井口将这批矿搬上微型车欲销赃时,被大厂镇矿区综合执法巡防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1600公斤锡精矿价值为人民币110 844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陈星、黎兰军、薛杨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