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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让特困当事人感受法律的温暖
作者:邓秋鲜 梁莉   发布时间:2013-10-23 09:17:18


    执行难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不断挑战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底线。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专项基金,开展司法救助,可以让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构建救助联动机制,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作沟通协作制度,对执行工作中发现确有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以申请财政拨款等方式展开救助。据统计,2011年以来,该院先后向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又特别困难的9件案件的19名涉特困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共发放救助金180500元。

    赢了官司受害人难获赔偿

    2007年9月中的某一天,覃塘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传来了一阵阵婴儿的哭声,并伴随着争吵声,“你们法院不追得钱回来,我就放小孩在法院,由你们法院养……”说话的原来是黄练镇黄某杰的家属。

    案件事情经过是这样:2007年9月15日22时许,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拼装多功能拖拉机,遇黄某旺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宾阳往贵港方向驶来,拖拉机右后侧与摩托车前右侧部位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杰受伤,后黄某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黄某杰家属经济损失114044.4元。判决生效后,黎某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黄某杰家属于2008年2月14日申请执行。2008年11月21日因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某杰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他的死亡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一家五口人,父母年老多病,一双儿女最大的一岁九个月,最小的也才两个月,妻子又是农民,生活主要劳动力没有了,这个家庭也陷入了困境。

    “执行难”一直是该院执行法官们无法言说的沉重,面对此事,该院党组领导非常重视,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最终在该院的努力下,市政法委和区政法委共拨款78500元,帮助黄某杰家庭渡过难关。

案件久未执不利于化解矛盾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执行案件逐年上升,这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大多数为特困群体。由于申请执行人急需赔偿金以解决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而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成为困扰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

    张某某等2名申请人与黄小某、黄大某等7名被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经济损失250433.8元。该院于2009年2月10日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了7名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被申请人全部都在监狱服刑,更不利于案件的执行。没有赔偿款,死者家属情绪激动,经常到法院闹事,并到处上访。面对此事,该院执行法官们深感忧虑,长此下去,民众矛盾不断激化,并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在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最终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21000元。

建立专项基金开展司法救助

    2001年6月10日晚,陆大某驾驶手扶拖拉机,陆某建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和杨某二人与陆大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同向行驶。在陆大某突然向左拐弯时,陆某建加速从左面超车,致使杨某右膝碰撞到手扶拖拉机尾部后车厢左下角。当陆大某、陆某建得知杨某受伤后,不但不报警,不将杨某送往医院救治,反而驾车逃离现场。该事故因陆大某、陆某建已破坏现场,交警部门无法查清案情,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书。贵港市人民医院对杨某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杨某有四处伤残。原告杨某起诉后,法院判决被告陆大某、陆某建连带赔偿50685.68元给原告杨某。判决生效后,俩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某于2006年4月11日向该院申请执行。由于对被执行人陆大某、陆某建的身份无法确认,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执行不能。

    面对申请人杨某的困境,该院结合杨某和执行不能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专项基金开展司法救助,对杨某发放救助金额55000元。

    该院通过落实司法救助联动机制,使一批涉案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得到有效缓解,进一步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同时,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不仅树立了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也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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