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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法院:法官当庭调解为民工挽回血汗钱
作者:黄岗   发布时间:2013-10-23 08:32:32


    本网讯(黄岗)  原告黄敏带领民工为一公司绿化新厂区工程,因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便委托其朋友覃新代其催款。不料,被告覃新却背着原告去公司结算,得款后不想返还原告,欲占为己有。因该工程款含民工工资,若催不回民工血汗将白流,原告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近日,经广西田阳县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000元,尚欠5000元限期付清,为民工催回一笔经济损失。

    2009年9月初,原告给广西百色木业有限公司绿化新厂区工程,经结算工程款共计66160元。当时该公司只支付25000元,尚欠41160元未付。因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便委托被告代其催收该款。2012年11月13日,被告背着原告到该公司结算工程款41160元到自己账户。过后,原告到该公司了解,才知道工程款早已转账给被告。原告以被告冒领原告工程款至今不返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41160元。

    田阳县法院立案受理后,将诉讼材料送达给被告。被告答辩称,催回工程款后原告同意支付该工程款30%的劳务费给被告,如果原告想要该工程款,必须扣除30%给被告,否则,不同意支付。主办法官了解到这些情况后,便与原告联系,原告即不承认这些事实。

    法院传唤原、被告双方到庭进行调解。针对本案的特点,结合实际,对照相关法律,主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双方都不利,最好是调解结案,希望双方能互谅互让。经双方协商,被告主动提出同意返还工程款29000元 。原告一想,也同意了,但要求当庭支付。休庭30分钟后,被告将24000元当庭支付给原告,尚欠5000元限期付清,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此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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