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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绰号立下欠条 男子耍赖仍难逃债
作者:廖长春 发布时间:2013-10-23 09:23:24
本网讯(廖长春) 用绰号立的欠条是否有效?用绰号立欠条欠下的债务是否应当偿还?法院的判决对此给出了答案。10月21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判决,判决被告余平、饶胜共同向原告王林给付铲车工资1900元。 2009年至2010年期间,原告王林承揽了被告余平平、饶胜承包的工地土方铲车作业。2011年2月12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铲车工资3900元。同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余平平在欠条上签名,而被告饶胜则用其绰号“胜子”在欠条上签名。被告余平平于2012年1月29日向原告支付款项2000元。嗣后,王林多次催索尚欠款,被告余平平、饶胜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 2013年8月22日,原告一纸诉状将余平平、饶胜告上法庭,要求余平平、饶胜归还所欠铲车工资1900元。被告饶胜拒不承认欠了原告的钱,口头辩称:自己有名有姓,不叫“胜子”。法庭经调查得知,被告余平平与被告饶胜系同母异父的兄弟,被告余平平到庭承认“胜子”系被告饶胜多年以来的绰号,且经过开庭质证、辨证和认证,被告饶胜既未提供反证亦不同意对“胜子”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林承揽被告余平平、饶胜承包的工地的土方铲车作业,双方经结算后形成的债务,有被告余平平、饶胜共同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该欠条上签名虽显示为“胜子”,因“胜子”系被告饶胜的绰号,在被告饶胜未能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欠条上所签的“胜子”与被告饶胜确系同一人。故被告余平平、饶胜应当按双方结算足额清偿债务。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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