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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拖欠15万货款半年被判支付近3万元违约金
作者:覃兆华 覃玉莲   发布时间:2013-10-23 09:27:16


    本网讯(覃兆华 覃玉莲)  一男子拖欠近15万元混凝土款大半年,在被诉至法院后支付货款,但因未支付违约金,再次被起诉。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梁勇应向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040.2元。

    原告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混凝土生产销售的公司,被告与原告于2011年7月15日就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达成口头协议,此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用于贵港市某小区路面工程。2011年9月1日经双方签字结算:2011年8月4日至2011年8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183460元。此后,被告一直向原告购买混凝土,事后根据送货单结算:2011年11月份,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混凝土合计313方,货款合计71990元;2012年3月份,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混凝土合计96方,货款合计24540元;2012年4月份,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混凝土合计72方,货款合计16560元;2012年5月份,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混凝土合计35方,货款合计8050元。2011年9月份至2012年5月份,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的货款为304600元,2011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00000元,2012年3月27日支付了货款55450元。2012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补签订《混凝土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一、供方按下表中的混凝土品种及单价向需方提供商品混凝土:混凝土C15的单价为220元/m3,C20的单价为230元/m3,C25的单价为240元/m3(备注:若需方一次泵送混凝土数量少于50 m3,收取泵送台班费1500元/次);四、结算、付款方式及期限:1、按签收的数量进行结算,如需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未在结算清单上签章确认,则以需方签收的送货单(发货单)为结算凭证,同时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八、违约责任:4、如需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供方有权暂(缓)停供混凝土,并推迟一天,需方按所欠货款总额的1‰向供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供方有权终止合同……等内容。2011年9月份至2012年5月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1491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2012年10月2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审理后,12月5日,被告向原告付清了货款149150元,但违约金至今未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混凝土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从2011年9月份开始至2012年5月份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拖欠原告货款149150元至2012年12月5日才支付给原告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因被告截止2012年6月1日尚欠原告的货款总额149150元,根据原、被告的购销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约定:“如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供方有权暂(缓)停供混凝土,并推迟一天,需方按所欠货款总额的1‰向供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供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中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不超出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违约金为:149150元×188天×1‰=28040.2元(违约金计算:以14915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5日止,按每日1‰给付)。综上,故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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