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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土地纠纷伤人命根被判拘役又遭索赔
作者:刘厚起 发布时间:2013-10-23 09:04:33
本网讯(刘厚起) 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一男子将他人睾丸踢裂,受过刑事处罚后又面临民事赔偿。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法院判决该男子再行赔偿伤者8931元。 2012年11月25日,原告彭明旺与被告何友江因土地纠纷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被告将原告的睾丸踢裂。原告受伤后在万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用去医药费6345.06元。医务鉴定证明诊断原告左侧睾丸裂伤、左侧睾丸鞘膜积液,医生建议:三个月内避免重体力劳动。后在刑事诉讼中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9000元,取得原告的谅解,被告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3月12日经江西万载康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外伤致左侧睾丸上极裂伤、出血、后遗性功能受损,构成八级伤残。后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8653元。 审理中,被告主张在刑事诉讼中双方已达成和解,此事已经了结,原告不存在再次起诉的根据,且提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江西神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不宜评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承担了刑事责任,但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医生建议原告“三个月内避免重体力劳动”,因原告系农业户口,其在农村主要为重体力劳动,其误工天数应按90天计算。江西神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是经被告申请、通过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应为合法有效,故认定原告不构成伤残,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参照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核定原告所受损失共计17931元,减除被告已经支付的90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8931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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