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95后少年贾小隆在校期间,因学习成绩跟不上其他同学,产生厌学情绪,初中二年级便辍学,虽经父母劝说仍不愿意再读。走进社会后,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混在一起,经常进入网吧。由于过分贪图享受,又不参加劳动,以致于缺乏经济来源后,为维持其所向往的生活,走上犯罪道路。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贾小隆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贾小隆与韦丁午(已判刑)、刘高(另案处理)在覃塘区覃塘镇腾龙网吧下网后来到04街逛街,韦丁午发现步行回家的被害人曾某某等四人已到达04街尾垃圾场旁的路口,便向被告人贾小隆和刘高提议实施抢劫,得到被告人贾小隆和刘高的同意后,三人便追赶过去,被告人贾小隆和刘高站在被害人后面望风,韦丁午持刀拦住被害人后进行威胁,要四被害人交出身上的钱,四被害人因害怕,被迫交出身上的现金共116元。得手后,被告人贾小隆与韦丁午、刘高往05街红星幼儿园方向逃跑,韦丁午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在05街红星幼儿园旁抓获,被告人贾小隆和刘高趁机逃跑。另查明,被告人贾小隆出生于1995年9月15日。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韦丁午所抢劫的现金人民币116元,并已返还给四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小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小隆犯抢劫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小隆犯抢劫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贾小隆在共同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小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贾小隆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小隆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贾小隆的指定辩护人黄文坚、李庆标提出被告人贾小隆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贾小隆的法定代理人韦桂新提出被告人贾小隆出生于农历1995年9月6日,但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