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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分两次“洗劫”电信信号基站获刑被罚
作者:黄仲胜 张婷婷   发布时间:2013-10-23 09:16:22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事前密谋,合伙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终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受刑罚处罚。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世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被告人刘世云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事前密谋后,窜至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龙凤村布里屯山上的电信基站,撬烂防盗门,共同盗窃该基站内黄色开普牌发电机一台、四个电瓶、约30米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800元)。后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刘世云分得赃款人民币900元。2012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刘世云窜至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六务村山上的电信基站,撬烂该基站的防盗门,正在盗窃电源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00元)之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该被盗电缆线已依法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刘世云参与盗窃二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随案移送物品:扳手、梅花扳手、铁钳、电线钳、螺丝刀、伸缩刀、钢杆、尖剪。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世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世云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世云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属数额巨大,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世云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盗窃,起积极和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二起犯罪中,被告人刘世云在盗窃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刘世云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世云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世云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物品扳手、梅花扳手、铁钳、电线钳、螺丝刀、伸缩刀、钢杆、尖剪,依法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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