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胆大包天的“毛贼”,大白天的竟然趁被害人住宅内无人在家、门未上锁之机,潜入住宅中厅行窃。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麦伟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麦伟雄窜至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新井村张蒙屯,趁被害人李业福住宅内无人在家、门未上锁之机,潜入住宅中厅,盗窃了被害人李业福放在桌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另查明,被告人麦伟雄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戒毒期间,被告人麦伟雄于2012年11月6日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麦伟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情况说明、指认笔录、照片,被害人李业福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麦伟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伟雄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麦伟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00元,属盗窃数额较大,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量刑。被告人麦伟雄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麦伟雄为吸毒而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另应责令被告人麦伟雄退赔被害人李业福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