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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高回报为饵集资诈骗200余万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3-10-23 11:13:42
本网讯(杨镇海 蒋鑫)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却虚构借款用途,以高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大量骗取他人资金;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兰国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兰国强虚构做煤炭生意、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和洗煤厂手续、转让“贵州杰阳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办理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下属的林华煤矿代理销售权等为由,以投资入股分红、高利息等高额回报为饵,向彭博(化名)等12人借款人民币247.7万元。兰国强将借款主要用于个人挥霍和支付部分利息(其中,兰国强已向部分受害人支付利息人民币7.75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兰国强与杰阳公司无任何关系,与林华煤矿没有发生任何业务往来,也未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和洗煤厂手续。 另外,2012年2月28日至2012年4月6日,兰国强虚构能帮助杨晓彤(化名)办理违章房屋的房产证等手续,通过打借条或收条等手段,分四次诈骗杨晓彤现金人民币6.6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国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虚构借款用途,以高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大量骗取他人资金,致使不能归还受害人247.7万元的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被告人兰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6.6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此,根据被告人兰国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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