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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与教育引导统一
——从一起涉及聋哑人盗窃案谈起
作者:邓银   发布时间:2013-10-23 10:11:14


    盗窃犯罪一直是刑事案件中的多发罪,直接影响社会日常生活和稳定,其数量巨大、犯罪手段多样性等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预防和有效遏制盗窃犯罪的发生迫在眉睫。郧西法院2011-2013年共受理审结盗窃案68件,占刑事案件总数15%,其中2011年受理盗窃案件17件,涉案29人,占同年刑事案件总数14%;2012年受理盗窃案件27件,涉案47人,占同年刑事案件总数18%;2013年(截至9月份)受理盗窃案件24件,涉案42人,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13%,预计到年底数量及比例超过上一年度。本案典型之处在于受害人是弱势群体聋哑人,被告人又是受害人十分熟悉的邻居,如何在此类刑事犯罪中达到惩罚犯罪与预防、引导、教育结合的双重目标,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本案做了具体尝试和探索。

    【案情回放】

    朱某某与兰某某(聋哑人)系邻居关系,平时二人关系不错,朱某某曾见兰某某把做工挣的钱放在卧室箱子里,朱某某知悉兰某某是聋哑人,听不到动静又不会喊叫。2013年6月1日晚11时,意图入室行窃的朱某某自信十足,没带任何作案工具就趁夜色翻墙进入兰某某家中,将钱箱子从卧室里搬到堂屋,又在兰某某家里顺手找到撬锁工具,撬箱盗得10000元现金后逃离。次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9月13日朱某某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盗窃金额虽为较大,但盗窃对象为残疾人,因此具有严重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款已被全部追回,客观上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朱某某表示服判未上诉。

    【办案思路】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主客观条件,应以盗窃罪论处不在话下。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朱某某主观恶性与犯罪行为危害性与一般盗窃案不同。单从道德方面而言,作为邻居应以邻为伴,彼此相互帮助照顾,更何况受害人是身患残疾的聋哑人。而朱某某正是利用受害人兰某某“听不到动静又不会喊叫”的弱点,张狂大胆且不携带撬锁工具便实施入户盗窃10000元,其主观心理嚣张恶劣可见一斑。无论是《刑法》先前对于盗窃罪数额之规定,还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评价朱某某盗窃行为都符合“数额较大”之规定。举重以明轻,盗窃聋哑人财物的行为也符合“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力人的财物”等八大情形之一,定罪数额可以“减半”计算。如此从盗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性等多角度评价其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的必然要求。

    二、保障人权与宽严相济原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受害人兰某某家中调查,以核实和固定证据,因兰某某系聋哑人,为此还特意聘请手语翻译随行,了解到受害人兰某某是平日以建筑工地打零工为生活且子女都已成家,平日独居,为此法官与村委会建议召集其子女商量平时多探望和关心兰某某,以免再次出现同类事件发生,防患于未然。法律的社会作用在于引导和教育社会民众,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朱某某虽盗得万元现金,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款也全部追回,客观上减少了社会危害性,也是对受害人兰某某创伤心理的弥补,对朱某某适用缓刑,这也是给他明确弃恶从善改过自新的指引,法律的宽容意在教育和引导,但绝不是姑息和忍让,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心得体会】

    一、县域盗窃案频发原因

    通过对2011年2013年近三年来盗窃案件进行归类数据梳理分析,县域盗窃案频发原因主要在于客观环境与主观心理的相互结合。一是生活所迫无经济来源。县域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人口众多,且社会保障机制和就业促进机制局限性,为了“快速致富”,追求享乐,由此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二是道德低下法律意识差。盗窃犯罪行为人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为满足生活开销享乐往往实施盗窃,却忽视了法律的严惩。三是公民的个人防范意识薄弱。部分案件的受害人没有形成对个人财产的足够的安全保管意识,使得犯罪分子容易得手,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盗窃案件中惯犯、累犯较多,问题也正在此。

    二、分析盗窃案件审理把握几个问题

    一是注意提炼和正确评价量刑情节。正确评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主次作用地位。充分注意准法定从重情节的把握,如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作案情形的,均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要充分提炼个案中的量刑要素、情节,尤其是注意酌定从重情节在量刑中的权重,有效威慑犯罪,惩治犯罪、预防犯罪。

    二是加大对部分类型盗窃案件的酌定情节的处罚力度。如对于连续多次作案、入户盗窃等等侵害群众财产利益应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根据形势变化,也应加大打击损害企业财产权、侵害残疾人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盗窃行为造成其他伤害损失的盗窃案件的力度,并做好退赔退赃等环节的工作。积极有效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完善工作流程和做好必要的证据审查、补充复核等工作,提高当庭结案率,及时挽回受害人的损失。

    三是加强教育引导,预防为主防惩结合。积极发挥人民群众在群防群治中的基础作用,在审理有影响的盗窃案件同时,可以邀请辖区群众参与听审,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加强与辖区政法综治部门联系沟通,网格式监控高危人群,加强对刑释人员的社区管理,避免再犯。正确理解和把握未成年人在共同盗窃作案中不以犯罪论的具体情形,积极引导教育未成年人犯改造和重回社会,强化社区矫正作用;积极发挥非监禁刑的教育效果。

    

    (作者单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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