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深圳中院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
作者:游春亮 王芳   发布时间:2013-10-24 13:51:21


    由于深圳市特殊的人口结构,很多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由于路途遥远等原因拒绝参与刑事诉讼、行使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为切实维护和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实法定代理人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深圳中院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审判新举措,制定了《广东省深圳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暂行规定》。

    该规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参与诉讼,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权利,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沟通、抚慰、教育职责。该项制度不仅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圳法院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记者注意到,深圳中院推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具有诸多亮点。

    首先,该规定在全市公、检、法、司系统全面推开。深圳中院在牵头制定《广东省深圳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暂行规定》的过程中,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共青团进行多次座谈、研讨,最终由公、检、法、司四家单位共同会签完成,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在深圳市全面推行。

    其次,合适成年人选用范围广泛。按照《广东省深圳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暂行规定》,合适成年人的选用范围,既可由市司法局、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义工联等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团体推荐产生,也可由热心公益社会人士自愿参与。此举,一方面是为了广泛联合社会各界的力量,确保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切实执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可通过社会各界的参与,扩大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宣传范围与力度,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为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与随后的平等重返社会、融入社会营造更宽松的社会环境。

    同时,合适成年人的定位明确。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罪未成年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主要由依法指定的辩护人来行使。而合适成年人是涉罪未成年人的“临时法定代理人”,在依法参与刑事诉讼、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更多的是履行沟通、抚慰、教育的职能,清除其面临侦查、审判时的恐惧、抵触心理,以柔性的关怀让涉罪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性质。同时,让其感受社会的温暖,避免因涉罪而导致的社会、家庭弃儿心理后的不利影响,为其日后重返社会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可以说,合适成年人是践行刑事诉讼制度,贯彻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方针的一个重要完善、补充。

   此外,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全面、完善。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暂行规定》,合适成年人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在庭审前和休庭时有权与涉罪未成年人面谈,了解其健康状况、权利义务知晓情况、合法权益有无受到侵害等。且在征得涉罪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上诉。同时规定了获取的未成年人信息必须保密等义务。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